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十二条有效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构成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得低于推广机构总人数的80%。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中等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否则不得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对已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但不具有中等以上有关专业学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业培训,取得有关中等以上专业学历。自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5年内未取得有关中等以上专业学历的,不得继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