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未依法执行临床用血规定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