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血站、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本条例相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予以处罚;给献血者、用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