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献血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献血者隐私;(二)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三)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