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献血者隐私;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三)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