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血站、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采供血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制度,维护献血者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血站、医疗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