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他人名义或者雇佣他人献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