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二)科学制定临床用血计划,将临床用血管理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

(三)建立临床合理用血的评价制度;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