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献血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二)科学制定临床用血计划,将临床用血管理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三)建立临床合理用血的评价制度;(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