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献血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血站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提高采供血服务质量。血站工作人员上岗时,应当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及职称等执业信息的标牌,使用文明用语、规范服务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