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血站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以下内容:

(一)血站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业相关信息;

(二)采血点设置、服务热线等服务信息;

(三)献血流程、费用核销流程;

(四)采供血成本费用收支等财务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