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免交的采供血成本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核销:
(一)在本市献血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市内就诊的,采供血成本费用在就诊的医疗机构核销;
(二)在本市献血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市外就诊的,采供血成本费用在发放无偿献血证的血站核销。
(三)在市外献血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就诊的,采供血成本费用按献血地规定处理。
费用核销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市人力社保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