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免交的采供血成本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核销:

(一)在本市献血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市内就诊的,采供血成本费用在就诊的医疗机构核销;

(二)在本市献血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市外就诊的,采供血成本费用在发放无偿献血证的血站核销。

(三)在市外献血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就诊的,采供血成本费用按献血地规定处理。

费用核销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市人力社保部门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