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献血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对血站、医疗机构的定期培训和考核制度,加强对献血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献血者、用血者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