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提供的血液。

紧急情况下,需要跨服务区域调剂临床用血的,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临时供血的血站。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