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保障临床用血安全;

(二)严格掌握临床输血指征,科学制订临床输血方案;

(三)积极采用临床用血先进技术,避免浪费和滥用血液;

(四)除临床急救用血外,优先保障献血者临床用血;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