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献血条例/第四章 供血和用血第二十五条有效血站采集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的血液,应当进行检测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因科研或者特殊需要而进行血液调剂的,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