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献血条例/第三章 献血和采血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对献血者和无过错用血感染人员开展关爱与救助活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