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献血条例/第三章 献血和采血第二十二条有效血站可以根据需要配置流动采血车和应急送血车,并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街道办事处、商圈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血站采血的需要,在人流集中、方便献血的区域划定流动采血车临时停放点。流动采血车采血时,应当停放在划定的临时停放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