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疾控中心等相关单位建立不适宜献血人员信息库,并保证不适宜献血人员信息安全。

血站应当建立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保护献血者个人隐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