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不得进入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限行区域。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三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