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不得进入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限行区域。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三百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6,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