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者定期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机动车每台处以一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