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药品在出厂前按照药品标准进行全项检验。不得伪造、变造药品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书。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