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药品研制与生产管理第八条已废止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真实完整的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购进、检验和验收记录,所生产药品成品的检验和销售记录,以及必要的中间体检验记录。前款规定的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产品有效期满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应当保存三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