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药品研制与生产管理第十条已废止药品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文字应当清晰易辨。药品有效期应当清楚、明确,并标注在药品内标签和外标签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