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药品研制与生产管理第七条已废止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注册申报的处方和生产工艺组织药品生产;如需改变处方或者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并获得批准。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使用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