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药品研制与生产管理第六条已废止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条件。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相互兼职。前款规定的负责人的任命、变更,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三十日内报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