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条件。

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相互兼职。

前款规定的负责人的任命、变更,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三十日内报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