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管理。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执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