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设区的市、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街道、社区、乡(镇)、村聘请药品协管员和信息员,协助进行药品质量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