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医疗机构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