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注册申报的处方和工艺配制制剂,并按照经批准的质量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使用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