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不得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