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七条已废止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必须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同时还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一)有5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其中自有流动资金不得低于500万元;(二)有8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