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七章 投诉第三十九条已废止投诉人应当向开发管理机构投诉。开发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5日内答复投诉人。投诉人对开发管理机构的答复有异议,可以向开发主管部门提出复核要求。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复核意见答复投诉人。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