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地产开发经营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已经预售商品房屋并签订预售合同的,预售人转让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商品房屋预售合同由项目受让人继续履行。项目转让人、项目受让人、商品房屋预购人三方应签订原商品房屋预售合同的补充合同。项目转让人、项目受让人应在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持补充合同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备案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