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改动水环境监测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