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水污染事故发生后,造成事故的单位未及时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