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区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方案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水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价,落实水环境质量责任制;(三)保障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四)组织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