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区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水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价,落实水环境质量责任制;

(三)保障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

(四)组织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