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鼓励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以及重点石油化工、重金属污染物等排污单位投保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