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相配套的污泥处置设施。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对所产生污泥的存放、运输、处理全过程承担污染防治责任。产生的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安全处置;属于有害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实行联单管理。禁止采用倾倒、直接填埋的方式处置。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