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确保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出水水质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水管网的养护、运行、保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镇(街道)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能满足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不足部分由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