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治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企业等单位实验、检验、化验产生的废液应当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单独收集,分类安全处置。禁止直接排放或者倾倒。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