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控制和治理、水资源保护和利用、饮用水水源地等特殊水体保护、水生态保护和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