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控源截污、综合治理,分级保护、分类管理,严格控制并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推进水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污染和水生态破坏,改善水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