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控制第十七条有效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按照规定需要对环境工程的设计、施工进行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