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有权对损坏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