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因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搬迁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报经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搬迁,并由申请搬迁的单位负责异地重建,先建后拆。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