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经许可在城镇街道摆摊设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垃圾收集容器,自行收集经营中产生的垃圾,保持周围环境清洁卫生,并向环卫单位交纳垃圾代运处置费。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